投资者保护教育

投资者必修课 | 你需要知道的十件事

 时间:2017-05-31 

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解决了投资者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明确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其核心是“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办法》的制定以及即将到来的正式施行引起了业内外广泛的关注报道和探讨,市场普遍认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基石。

投资是投资者的必修课,关于这份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以下十个问题您是否都已经了解?

1. 究竟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不同的财产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突出对于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对于投资者自身来说,则需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但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证监会为什么要出台《办法》,与所有投资者都有关吗?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的资本市场运行,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立场出发,证监会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参与各方的适当性义务,对于经营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销售产品,了解提供产品和服务、客户产品匹配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客户的信息需要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以促进将适合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进行选择,避免出现不恰当宣传、恶意推荐、蒙蔽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客户最大限度地了解接触到的产品、服务。当然,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 《办法》如何体现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

《办法》首次区分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

《办法》强化了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增加回访频次等。

《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允许投资者分类做出有限调整,经营机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

《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4. 如何判断自己属于专业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认定资格有什么不同?

顾名思义,专业投资者需要在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专业性等方面超越普通投资者的资本市场参与者。为了能够清晰地区分专业投资者,办法从投资者资质、投资者性质、投资者资产、投资者经验等角度出发界定了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具体参见《办法》规定),而除此之外则界定为普通投资者。简而言之,如果投资者主体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各类基金或是具有一定资产规模、投资经验丰富或相应工作经历的组织或自然人则可以对照《办法》具体要求,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5. 专业投资者可以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吗?

普通投资者和部分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部分专业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告知经营机构的方式成为普通投资者,要求经营机构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则需要满足办法规定的一定的投资经验、资产总额等要求后,普通投资者方有资格向经营机构提供证明材料并书面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经营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会通过了解信息、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投资者信息,并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风险,谨慎评估投资者资质。

6. 个人普通投资者如何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也可以转为“专业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7. 《办法》对投资者是否也有相关的义务性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经营机构在了解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为此,必然需要投资者诚实守信,告知实情。

《办法》要求:一是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二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三是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8. 投资者能否购买经评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对于投资者购买经评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办法》做了两方面规定:一是经营机构经过评估,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后,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可以向其销售;二是禁止经营机构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9. 金融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主动当告知哪些信息?

金融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10. 今年7月1日起,投资者购买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会有哪些新变化?

对于最低风险级别的投资者,将不能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非最低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或者高风险基金时,则需要确认风险警示,仍坚持购买的,经营机构才可以提供或销售。

在基金产品网上交易方面,符合准入资格的投资者方可进入基金列表查看基金,默认展示的是符合其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如果要查看高风险产品或全部基金产品,投资者还需确认高风险警示。除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外,如了解风险后坚持要购买的,仍可通过签署相关文件后购买。

内容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特别提示】上述信息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财通基金力求上述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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