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则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时间:2011-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在直销网上交易方面的处理流程,特订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仅指从事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开户、变更基金账户信息、增加关联银行卡、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请、撤销基金交易申请、转托管转入、修改交易密码和查询等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仅指经本公司指定授权并与本公司有合作协议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时资金往来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本公司、投资者和指定银行建立的资金划付渠道,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其交易资金通过该渠道进行结算。

第五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签订从事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风险揭示文件或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同意并遵守上述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第六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和指定银行签订有关资金结算相关协议。

第二章 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必须已开立基金账户,且已办理资金收付相关协议。 

第八条 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并在开立基金账户时一并办理资金收付相关协议。 

第九条 开立基金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接受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验证身份。 

第十条 投资者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必须已经认真阅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完成“风险测试”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后才能从事基金网上交易。

第三章 网上交易的开通和关闭 

第十一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需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联系本公司直销柜台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并办理资金收付相关协议后,将自动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第十二条 开通或关闭网上交易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或联系本公司直销柜台,其确认以本公司的认定为准。当投资者基金账户冻结时,本公司不受理网上交易开通和关闭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未开通网上交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司柜面、网站、电话进行查询业务;投资者取消网上交易后,也仍可通过本公司柜面、网站、电话进行查询业务。 

第四章 投资者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办理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手机、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和分红方式的变更。账户信息的变更将实时生效,若投资者当天在销售机构也进行过信息变更,则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确认为准。分红方式的变更将于T+1日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不允许采用网上交易系统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基金账户冻结时,不受理任何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投资者银行账户的变更,因资金划付渠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见电子直销换卡业务的流程。 

第五章 账户密码 

第十八条 基金账户密码可分为“交易密码”、“查询密码”两种。“交易密码”用于网上交易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及查询业务;“查询密码”用于未开通网上交易的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查询业务。

第十九条 “交易密码”与“查询密码”均为6位数字。禁止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如:6位相同数字、6位顺序数字等。

第二十条 “查询密码”初始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不足六位的前面以“0”补齐,字母、汉字以“0”代替。投资者使用“查询密码”初次登陆时,为确保您的账户信息安全,请修改您的查询密码。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交易密码”修改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密码修改实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遗忘“交易密码”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重置。 “查询密码”可致电客服中心重置为初始密码。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密码的修改、挂失、重置、补办,本公司均留有记录。 

第六章 登录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查询相关操作。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者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被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或合法有效授权办理。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的每一次登录及每一个关键操作,本公司均留有记录且以本公司所留记录为准。上述记录将作为进行交易申请的唯一和最终证明。 

第七章 认/申购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认/申购上限以指定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限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认/申购基金的类型给与投资者必要的提示,以便投资者理性确认自己的投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若签订有关授权银行划款的协议,在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后,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和事先授权,实时通知银行进行相应的结算。若投资者银行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其银行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无效。

第三十条 投资者若未签订有关授权银行划款的协议,在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后,投资者必须通过“网上支付”向本公司主动支付相关资金。若投资者用于支付的银行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其银行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撤销申购申请。本公司在撤销申购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申购资金做出相应处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和已确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八章 赎回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根据赎回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赎回申请。已确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依据投资者资金划付渠道的状态(即是否已关闭)来确认是否划入投资者在指定银行处开立的指定结算账户。若本公司在赎回资金发放日发现投资者的资金划付渠道处于关闭状态且无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则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将暂时留存在本公司,待投资者的资金划付渠道重新开通或存在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后划转。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若同时开通多个资金划付渠道,则从某一渠道申购的基金份额,包括经过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赎回资金将划入投资者在该渠道预留的指定账户中。 

第三十六条 从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确认起,至赎回资金到账之前,投资者的相关资金划付渠道不允许有任何变更,否则该笔交易将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九章 转换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和撤销转换申请。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可根据转换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赎回申请。已确认的转换申请不能撤销。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T日转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转出金额,收取申购费补差和转换费后,再根据T日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转入份额,并为投资者调整相应的基金份额。

第十章 定期定额 

第四十条 定期定额交易包括定期定额申购。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签订有关授权银行划款的协议后,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起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申请。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协议所指定的间隔周期、触发时点、交易类型和交易的具体内容为投资者触发定期定额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将根据“就近原则”,即在距离委托时间最近的一个触发时点,为投资者触发第一笔定期定额交易。投资者可根据定期定额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定期定额申请。在撤销之前已触发的定期定额交易不能撤销。

第十一章 交易费率 

第四十四条 基金网上交易的费率,按照各个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布的网上交易费率,以及本公司公布的与各个资金划付渠道相关的网上交易费率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保留对网上交易费率修改的权利,费率的修改将向所有投资者公告,并按照公告中规定起始时间开始执行。修改后的费率会在后续的各个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得到体现。 

第十二章 转托管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只可办理转托管转入业务。

第四十七条 网上直销账户下的各交易账号中的份额不做内部转托管业务。

第十三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

第十四章 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至少指定其在一家指定银行的指定账户作为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从而建立资金划付渠道。

第十五章 查询

第五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申报和确认结果。

第十六章 交易时间

第五十一条 T-1日15:00至T日15:00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归为T日交易委托,T日15:00至T+1日15:00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归为T+1日交易委托,以此类推。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T日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交易申请可在当日交易时间段内撤销;基金认购申请不可撤销。定期定额申请可以随时撤消。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查询与网上交易服务。

第十七章 风险提示

第五十四条 如果投资者使用网上交易,投资者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且能够承受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本公司已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公司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可能会收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漏或仿冒。 

6)投资者自身终端设备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8)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基金交易失败。

9)其他可能导致投资者风险或损失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网上交易,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行为的证明。

第五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所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构成《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规则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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